保全电子数据应兼顾个人隐私-美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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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司法机关的刑事侦查权与公民个人隐私权发生冲突时,个人权利应当向公共利益移转,但是司法机关应当细化搜集、调取电子数据时维护隐私权的具体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牵头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搜集萃取和审查辨别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更进一步规范电子数据的搜集萃取和审查辨别,提升刑事案件办案质量。规定具体,电子数据面对被伪造或灭失危险性,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可批准后对其失效挽救(9月21日《法制日报》)。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该真实情况获取证据。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当中不不愿因应司法机关搜集调取证据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搜集调取的证据归属于电子数据类,并且无法及时调取,那么司法机关就不会错失相同证据的最佳时机。因为电子数据类的证据与传统类型的证据有很多差异,电子数据具备高科技性、不稳定性等特征,很更容易被改动或移除,使其证据效力弱化甚至失去,特别是在是刑事案件对证据的排他性拒绝十分低,如果电子数据类证据无法维持完整状态,就不会影响整个案件的成功办理,甚至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由此可见,刑事案件当中的电子数据挽救对打击犯罪而言尤为重要。
回应,规定认为,在搜集、萃取电子数据过程中,办案人员可通过扣留、报废电子数据完整存储介质,计算出来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制作、报废电子数据备份,失效电子数据,对搜集、萃取电子数据的涉及活动展开视频等方式方法对可作为证据用于的电子数据展开维护。电子数据的不稳定性特征拒绝司法机关的挽救工作必需高效及时,但是如何挽救必需加以规范,否则就不会导致办案不受排挤现象。
电子数据基本上都会牵涉到个人隐私,例如移动电话、社交软件账号、微博微信账号等等,这些不仅不会包括司法机关必须的电子数据,而且还有很多个人的其他隐私,对个人隐私问题的维护,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司法机关要对牵涉到个人隐私的证据保密。相比较传统的书证、物证等证据类型,电子数据具备不可分割的特征,其牵涉到个人隐私的信息量十分大,这就可能会引发被搜集、调取电子数据对象的顾虑。如何确保司法机关既能成功调取刑事案件的电子数据,又能顾及对涉及人员个人隐私的强有力维护,就沦为信息化时代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新问题。搜集、调取电子数据的对象有些情况下是案外人,甚至自身并不与刑事案件有任何利害关系,这些人出于对个人隐私的忧虑不会对司法机关调取电子数据的拒绝不愿因应,涉及人员如果不因应就不会导致办案效率减少。
即便具体规范搜集、调取电子数据的方式方法,如果不解决问题好涉及人员对个人隐私的后顾之忧,那么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搜集萃取电子数据的工作依然不会遇上阻力。当司法机关的刑事侦查权与公民个人隐私权发生冲突时,个人权利应当向公共利益移转,但是司法机关应当细化搜集、调取电子数据时维护隐私权的具体措施,有效地防止办案人员泄漏个人隐私,增强保密纪律继续执行,解决问题好涉及人员因应办案的后顾之忧。彰显司法机关挽救电子数据的权力就是要扫除办案的排挤因素,而最大限度维护个人隐私某种程度能让挽救工作更为高效。更加多涉及信息请求采访中公时事政治[正当理由声明]本文源于网络刊登,专供自学交流用于,不包含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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